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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照明道路交通标志》团体标准即将发布:大型全透式主动发光标志将突破技术瓶颈,助力行业创新

技术特点:无边框发光、无边框拼接、抗变形、抗热胀冷缩、抗腐蚀、强度高、耐老化、质量轻、成本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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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拼接式大型全透(单块5200*4500mm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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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768.1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1部分:总则

JT/T 750 内部照明标志

GB/T 31446 LED主动发光道路交通标志

GA/T 484 LED道路交通诱导可变信息标志

GB/T 18833 道路交通反光膜

GB/T 23827 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

GB/T 23828 高速公路LED可变信息标志

GB 14887 道路交通信号灯

GB/T 24824 普通照明用LED模块测试方法

GB/T 6892 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挤压型材

GB/T 7921 均匀色空间和色差公式

GB 7000.1 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T 2423.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A:低温

GB/T 2423.2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B:高温

GB/T 2423.4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Db 交变湿热(12h+12h循环)

GB/T 2423.17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 试验方法 试验Ka:盐雾

GB/T 2423.10 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Fc: 振动(正弦)

GB/T 3978 标准照明体和几何条件

GB/T 3979 物体色的测量方法

GB/T 10111 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


2 技术要求

2.1 形状及尺寸
形状、图案、文字、尺寸应符合GB 5768.1的规定或有关设计要求。
2.2 材料要求
2.2.1 机箱
2.2.1.1 箱体及连接件的防护层色泽应均匀、无划伤、无裂痕、无基体裸露等缺陷,箱体的边缘和尖角应适当倒棱,呈圆滑状。标志版面和周边应平整、光洁,灯具表面应光滑。防污物堆积和便于清洗,无损伤、变形、涂层剥落。


2.1.1.2 标志的箱体等构件在保证结构稳定条件下,宜采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轻质非黑色金属材料 或非金属材料,如铝合金板、薄不锈钢板、合成树脂类板材等制造。

2.1.1.3 铝合金板的板材牌号、规格、力学性能、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 GB/T 3880.1、GB/T 3880.2、 GB/T 3880.3 等有关标准的规定。使用挤压成型的铝合金型材制作标志箱体时,应满足 GB/T 6892 的要 求及设计要求,同时应具有轻质、高强、耐蚀、耐磨、刚度大等特点。

2.2.2 逆反射材料

2.2.2.1 内部照明道路交通标志表面采用反光膜,应兼具较好的透光性能和逆反射性能。

2.2.2.2 反光膜粘贴于透光面板表面,采用背光源透射反光膜的形式。

2.2.2.3 反光膜的透光性能,分别以 M、T、D 表示。M 型白色微棱镜型的反光膜的透光率 16%。D 型白色微棱镜型的反光膜的透光率 11%,T 型白色微棱镜型的反光膜的透光率10%。

2.2.2.4 为了更好的发光效果,反光膜采用单层膜张贴于透光面板,反光膜交界处,重叠尺寸不大于3mm,推荐采用镂空雕刻、数码打印、电刻加工工艺。

2.2.3 透光面板

2.2.3.1 采用聚碳酸酯(PC)材料,透光面板(不含反光膜)的透光率应不低于 90%。

2.2.3.2 标志尺寸大于1.5平方米时,透光面板厚度≥20mm,采用多层中空结构。

2.2.3.3 标志尺寸大于1.5平方米时,透光面板厚度≤4mm,采用单层实心结构。

2.2.3.4 防紫外抗老化涂层:UV厚度≥50μm,以保证户外使用不低于10年生命周期。

2.2.3.5 强度性能:抗拉升屈服强度≥60Mpa;弯曲强度≥60Mpa;热变形温度大于等于125℃;传热系数≥3W/㎡*K。


2.3 光学性能

2.3.1 照明光源

2.3.1.1 标志的内部照明光源应采用高效节能、显色性好、长寿命的光源,宜采用色温不低于10000K冷白LED光源。

2.3.1.2 光源宜采用直下式或侧入式背光源原理布局在箱体内部。

2.3.1.3 光源宜采用漫反射光学透镜,照明效果更加均匀和柔和,减少眩光和阴影,提高照明质量和舒适度。

2.3.1.4 光源灯具宜采用密封结构,防护等级不低于IP67。

2.3.1.5 采用发光效能高的光源(如 LED 光源),发光效能不低于100lm/w。

2.3.2 亮度性能

2.3.2.1 内部照明标志在额定运行状态下的标志版面显示平均亮度应不低于表 1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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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2 按照第 4 章的分类要求:

a)Ⅰ类环境下应选用高亮型、发光不间断式、自动控制式的内部照明标志;

b)Ⅱ、Ⅲ类环境下宜选用中亮型、发光间断式内部照明标志;

c)Ⅳ类环境下宜选用低亮型、发光间断式内部照明标志;

d)Ⅱ、Ⅲ、Ⅳ类环境中事故多发、环境昏暗等特殊路段,宜选用发光不间断式、自动控制式内部照明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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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均匀性

内部照明标志各部分应发光均匀无眩光。在显示同一颜色时,在规定的标志版面上,任意相距100mm 的两个点,在同一方向上测量的亮度差与规定的标志版面上所有测量点中 小亮度的比值(亮度均匀度) 不得大于1.5倍。整个标志版面上相同颜色的 大亮度与 小亮度之比应不大于4:1。

2.3.4 对比度

白色部分与棕色部分平均亮度之比应不大于20:1且不小于10:1;白色与蓝色部分平均亮度之比应 不大于18:1且不小于5:1;白色部分与红色、绿色部分平均亮度之比应不大于10:1且不小于4:1。

2.3.5 色度性能

色度性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a)主动发光单元采用的白色光源色度指标应符合 GA/T 484 的规定;

b)发光单元点燃 3000h 的色品坐标与初始值的偏差在 GB/T 7921 规定的均匀色度标尺图中,不应大于 0.007,在寿命期间不应大于 0.012;

c)逆反射材料的色度指标应符合 GB/T 23827 的规定。

2.3.6 逆反射性能

内部照明标志表面如使用反光膜,其逆反射系数值应根据公路等级和功能选取,其性能与测试应符合GB 5768、GB/T 18833的规定。


2.4 可靠性

2.4.1 衰减速度

2.4.1.1 初始光通量实测值应不低于额定光通量的 90%,不大于额定光通量的 120%。

2.4.1.2 在 25℃的环境温度且不考虑电气损失情况下,以额定的电流驱动灯管,光源在工作3000h后的光通维持率应不小于96%,光源在工作 6000h 后的光通维持率应不小于92%。

2.4.1.3 光源使用一定时间后,如无法达到上述要求,需进行更换。

2.4.2 平均使用寿命

2.4.2.1 整机(不含光源与电气配件)平均使用寿命应不小于10 年。

2.4.2.2 光源的平均使用寿命(光通维持率降低到70%时)应不小于25000h。

2.4.3 失效率

在光源平均使用寿命期间内,控制装置失效率应低于1%,即100次控制中 多允许出现1次控制失效。


2.5 视认距离

在距离标志100m处,标志产品的视认角应不小于30°。在夜间,标志产品应具有150m以上动态视认距离。

2.6 调光性能

内部照明标志应设置环境照度检测装置,能够根据环境照度以自动、远程和现场手动的方式 在 1%~100%光通量范围内调光。调光应采用多级亮度控制方式,标志能够避免环境亮度太低时形成眩光,能够避免环境亮度太高时视认性不足。

2.7 控制性能

内部照明标志宜采用控制系统,系统主要包括控制设备、控制接口及后台软件,功能要求如下:

a) 应根据时间、环境照度因素设定的多种模式进行自动调光控制;

b) 后台软件应灵活地以数据、图形等方式显示内部照明标志的运行情况、控制模式等;

c) 控制系统失去通信时,应自动调到 100%光输出;

d) 应具有记忆功能和故障信息保存功能,当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进入断电前的设置。同时保证系统断电再启动过程的时间不超过 0.5s;

e) 当系统设备故障时,可在控制界面上显示报警;

f) 系统宜具有自动巡检功能,巡检实时状态信息包括:亮度等级、故障信息等;

g) 系统宜支持广播、组播、点播等多种通信方式;

h) 可支持在线更新升级。


2.8 环境适用性

2.8.1 外壳防护性能

不同环境类别的内部照明标志的外壳防护性能应符合表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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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耐低温性能

试验中和试验后,产品均应正常工作,检查各部件不应出现变形、龟裂、光泽变化等现象,密封处不应有爆裂,试验过程中出现材料或任何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均应视为不合格。

2.8.3 耐高温性能

试验中和试验后,产品均应正常工作,检查各部件不应有变形、龟裂、光泽变化等缺陷,密封处不应有爆裂现象,试验过程中出现材料或任何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均应视为不合格。

2.8.4 耐湿热性能

产品应启动正常,无影响安全的损害。试验中和试验后,产品均应正常工作,各部件应无开裂、变 形、变色等现象发生,试验后检测产品的电气安全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的规定。

2.8.5 耐盐雾性能

产品的外壳及其他裸露部件应无明显锈蚀现象,金属构件应无红色锈点,电气部件应工作正常,标志版面无变色和被侵蚀痕迹。

2.8.6 耐腐蚀性能

整机的零部件材料应是耐腐蚀的或涂覆以耐腐蚀的保护层,除本身具有防腐蚀性能的材料外,其他 部件均应采取防腐蚀措施。在可能产生电化腐蚀的不同金属的接触面上,应设有防腐层,非金属表面应 具有与金属表面同样的防腐性能。

2.8.7 耐候性能

产品版面材料的耐候性能应符合GB/T 18833的相关规定。产品的其他外露部件、发光元件及其支撑 结构经过两年自然曝晒试验或经过人工加速老化试验,累积能量达到3.5×106kJ/m2后,产品外观应无裂 缝、凹陷、侵蚀、气泡、剥离、粉化等老化现象,非金属材料的机械力学性能保留率应不小于90%。

试验后,再测试标志在额定运行状态下的亮度和均匀度,其指标应符合本标准第6.5条规定。

2.8.8 耐机械振动性能

产品标志功能应正常,无机械损伤,结构不受影响,紧固部件无松动,无电气接触不良等现象。

2.8.9 耐风压性能

标志板面结构应稳定,在承受正向40m/s的风产生的 大风压并持续10min后,不影响标志的使用性能,由此产生的几何变形量应不大于2mm。

2.8.10 强度性能

以冲击点为圆心,半径6mm区域外,无碎裂,剥离或其他破坏现象,封接处不得有开裂等缺陷,光学部件应无损坏和移动。


2.9 电气性能

电气性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在光源的供电电源频率保持 50Hz,电压变化范围 220×(1±20%)V情况下,内部照明标志亮度应符合 6.3.2 的规定;

b) 在光源的供电电源电压保持 220V,频率变化范围 50Hz±2Hz 情况下,内部照明标志亮度应符合 6.3.2 的规定;

c) 光源和灯具在额定工作条件下实测功率偏差不应超过额定功率的±10%或0.5w;d)    绝缘电阻、电气强度和泄露电流应符合 GB 7000.1-2015 第 10 章的要求;

e)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应符合 GB 7000.1-2015 第 11 章的要求;f) 内部及外部接线应符合 GB 7000.1-2015 第 5 章的要求;

g) 防触电保护应符合 GB 7000.1-2015 第 8 章的要求。

2.10 接地规定

内部照明标志应采取必要的接地措施,其性能与测试应符合GB 14887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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